听课、评课制度
2016年11月22日 11:05
为广泛开展评教评学活动,提高我校教学质量,逐步建立评教体系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听课要求
1、各教学管理部门及全体教师应开展经常性的听、评课工作,有目的、有重点、有计划的进行听课、评课;
2、各类听课人员按要求填写听课记录;
3、听课,评课,说课落到实处,不拘于形式。满35岁的教师听课时数每学期不得少于10节。不满35岁的教师听课时数每学期不得少于12节.
4、春季学期4月,5月,秋季学期10月,11月为各专业组公开课或优质课教学月。各专业公开课时间报教务处,协调,避免时间冲突。各专业组推选上公开课的授课教师当月月考核按量考核化标准加分。
5、各任课教师听课时数中必须有公开课或优质课至少2次以上。听课教师听课前须到教务处登记听课班级及听课内容,便于教务处核实听课情况。35岁以上教师每学期至少登记4次,35岁以下教师至少登记8次。(未达要求者量化考核按规定扣分。)
二、评价与反馈
1、听课记录由教务处统一制定和发放。听、评课作为一项制度,其落实情况将与任课教师教学量化考核挂钩;听课记录按学期汇总,每学期教务处组织检查并汇总。
2、听课人对听课中发现的各类教学问题,有责任和义务向被听课人指出,并向课程所属的专业组反映,根据需要由各专业组及时向教务处及主管领导反映。
3、听课过程中如有渗透法制知识要认真学习渗透知识点和方式,并认真做好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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